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何榮生、廖乾宏
- 上訴人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49號上 訴 人 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黃怡婷律師 上 訴 人 宏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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