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鍾素鳳
- 法定代理人柯堯仁
- 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健一
- 被上訴人李安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上 訴 人 楊健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楊宗儒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謝玉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已於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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