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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

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鍾任賜邱育佩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旺
法定代理人
孫國宗
法定代理人
姜永和
法定代理人
林世銘
法定代理人
張黎郁
法定代理人
楊光裕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洲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正三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複代理人
張簡映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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