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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固有明文。惟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

㈠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先位請求被上訴人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能公司)、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公司,與國光、星能公司合稱被上訴人)依序給付新臺幣(下同)24億9,000萬元本息、24億8,900萬元本息、42億5,700萬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判決書登報,備位請求國光公司、星能公司、森霸公司依序調減資本費給付並返還24億9,000萬元、24億8,900萬元、42億5,700萬元(見本院卷C1第42至44頁)。經核備位之訴之價額並未高於先位之訴,應以先位之訴定其上訴利益。又先位之訴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合計92億3,600萬元【計算式:24億9,000萬元+24億8,900萬元+42億5,700萬元=92億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26萬9,400元;登報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9,327萬3,900元。上訴人繳納9,327萬2,400元(見本院C1卷第39頁),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對於110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先位請求國光公司、星能公司、森霸公司依序給付8億2,954萬2,855元本息、8億2,982萬7,112元本息、14億1,693萬7,910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判決書登報,備位請求國光公司、星能公司、森霸公司依序調減資本費給付並返還8億2,954萬2,855元、8億2,982萬7,112元、14億1,693萬7,910元。經核備位之訴之價額並未高於先位之訴,應以先位之訴定其上訴利益。又先位之訴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合計30億7,630萬7,877元【計算式:8億2,954萬2,855元+8億2,982萬7,112元+14億1,693萬7,910元=30億7,630萬7,8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28萬8,469元;登報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3,229萬2,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0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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