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確認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麟倫楊雅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上訴人
屠曉玲(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屠曉芳(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楊惠雯(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徐大維
被上訴人
許舒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至明。

二、經查,上訴人屠曉玲、屠曉芳、楊惠雯(下合稱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31-35頁),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於108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463頁之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依職權公示送達並公告(見本院卷第469頁之公示送達證書),惟迄今仍未據補正,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505-509頁)。則上訴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既不具體明確,應屬不合上訴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