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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上訴人
趙家駿
上訴人
趙智偉
上訴人
趙翊凱
上訴人
趙福來
上訴人
趙成家
上訴人
趙振榮
上訴人
趙進發
上訴人
趙進國
上訴人
趙有益
上訴人
趙阿川
上訴人
趙 群
上訴人
趙文祥
上訴人
趙合春
上訴人
趙明煌
上訴人
趙聰田
上訴人
趙昭明
上訴人
趙麗華
上訴人
趙月妙
上訴人
趙素銀
上訴人
趙春惠
上訴人
趙庭足
上訴人
趙月杏
上訴人
趙淑美
上訴人
趙政雄
上訴人
趙彥維
上訴人
趙忠義
上訴人
趙志偉
上訴人
趙立庭(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趙世圻(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趙峻平(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趙春來
上訴人
趙春風
上訴人
趙榮標
上訴人
趙朝枝
上訴人
趙冠錡
上訴人
趙阿王
上訴人
趙木生
上訴人
趙木長
上訴人
趙于萱
上訴人
趙健廷
上訴人
趙韋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
上訴人
趙義雄
上訴人
趙文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上訴人
趙輝吉

      趙金永

      趙有杉

      趙國基

      趙保成

      趙玉桃

      趙承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為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意旨,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趙春益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下稱趙立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據,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趙立庭等3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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