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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88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謝永昌

上訴人
陳彥瑋

陳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乙○○、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乙○○、甲○○(下合稱乙○○等2人)依序為民國89年8月30日、91年6月24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29頁),乙○○等2人於107年10月5日提起上訴時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丙○○,並委任林玟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乙○○等2人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等法定代理人丙○○之代理權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命乙○○等2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8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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