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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上訴人
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慶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亦庭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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