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10號
- 上訴人
- 辰浤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慶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谷逸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亦庭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由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