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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訴訟代理人
鄧逢陽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參加人
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樺興機電有
參加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益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參加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高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翔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甫
法定代理人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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