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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訴訟代理人
鄧逢陽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參加人
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樺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益豊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參加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高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翔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甫
法定代理人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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