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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87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87號

上訴人
宏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桂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奉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05號判決,細繹其理由殊難甘服,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見本院卷第13頁),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則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爰定期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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