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韋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欣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歐陽漢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揚名律師
- 被上訴人
-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欣
- 被上訴人
- 劉輝堂
- 被上訴人
- 周小萍
- 被上訴人
- 許聰嚴
- 被上訴人
- 黃寬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小萍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劉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