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上 訴 人 高金利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昶泓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桃訴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0,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 萬9,5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