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高英昶(即高金利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衛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英昶為上訴人高金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之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高金利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8年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高英昶,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6月20日桃院祥家慶108年度司繼字第481號函可稽。惟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由高英昶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