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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上訴人
高英昶(即高金利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昶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英昶為上訴人高金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之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高金利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97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8年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高英昶,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6月20日桃院祥家慶108年度司繼字第481號函可稽。惟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由高英昶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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