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荷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漢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一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則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秉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珮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艾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誠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珮律師
- 上訴人
-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 訴訟代理人
- 范 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志鈞律師
- 上訴人
- Technicolor(即Technicolor S.A.,原名ThomsonS.A.)
- 法定代理人
- Frédéric Rose
- 上訴人
-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
- 上訴人
- ERMUDA
- 法定代理人
- Sophie Le Ménahèze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 馨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褚衍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元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H.Lawrence Culp Jr.
- 訴訟代理人
- 谷湘儀律師
- Street,PO Box HM1179,Hamilton HM EX,B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