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上 訴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 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83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