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 上訴人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
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
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83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