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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吳光釗袁雪華林振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訴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法官欄「李昆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袁雪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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