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駿宏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基隆市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輝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