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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方彬彬謝永昌李慈惠

上訴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上訴人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兼法定代理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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