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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邱靜琪

抗告人
張燦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苗英(原名張周苗英)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序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8月8日具狀提起抗告,惟未具體陳明係對何裁定提起抗告,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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