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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32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等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瑜娟蕭胤瑮邱景芬

抗告人
張燦園

上列抗告人因與周苗英(原名張周苗英)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就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書記官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更正錯誤之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聲明不服,對之提出異議。原法院以:書記官業於111年9月5日重新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並撤銷系爭處分書,有原法院111年9月5日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系爭處分書既經撤銷而不存在,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自欠缺異議利益,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其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原裁定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等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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