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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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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文芳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佩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佳慧 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陳麗玲、李源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除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691,822元之本息外,另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11,691,822元及自民

國107年9月1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參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137號裁判意旨,原告自應就追加訴訟標的部分繳納裁判費

。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44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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