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炘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海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群 律師
- 被上訴人
-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楠原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