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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二審未繳足費用11萬4,411元」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合計應為27萬2,42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為15萬8,01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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