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 上訴人
-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峯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第二審未繳足費用11萬4,411元」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合計應為27萬2,42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為15萬8,01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