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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07號

撤銷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和憲邱靜琪蕭清清

上訴人
李定興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永浚模具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紳貿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前列 2人共
被上訴人
同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劉紜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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