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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麗芬林純如湯千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86號

上訴人
陳明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江雪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6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86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財產權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自明。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所為108 年度上字第286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並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1 、377至379 頁),依上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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