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翁昭蓉呂淑玲羅惠雯

上訴人
林沁倫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永裕
訴訟代理人
林欲立
被上訴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3年11月19日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下稱台北加州管委會)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系爭建物)2樓房屋內馬通修復至暢通,修復方法為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1月13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011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頁之工法一將該報告第6-3頁1號汙水管共同管道於系爭建物1樓範圍全段更換新品(修繕工法、項目及費用如附表)。㈢、被上訴人亞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冠公司)需配合台北加州管委會為上開聲明㈡所示之內容(本院卷第436頁),核上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2樓房屋所有權受侵害之價額為準,即以預估修繕費用金額核定之,依系爭鑑定報告書第7-1頁所示工法一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3,65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65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新臺幣/元) 複價(新臺幣/元)  備註 1 拆除舊有天花板 ㎡ 56.56 500 28,279.80   2 全室保護設施 ㎡ 56.56 500 28,279.80 6*2 3 技工   4.00 3000 12,000 水電技工拆裝共管 4 5"PVC管更換 m 6.00 800 4,800.00   5 輕鋼架礦鐵天花板 ㎡ 56.56 1215 68,719.91     合計       142,079.51   二、其他應列入事項         其他 式 1 8% 11,366.36 6%~10%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   6,000.00     管理費 式 1 10% 14,207.95 8%~12% 總計     173,65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