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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9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麗芬林純如湯千慧

上訴人
許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理坡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所明定。又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為前開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9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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