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 上訴人即附
- 帶被上訴人
-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慧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 被上訴人即
- 附帶上訴人
- 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緯
- 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 複 代 理人
-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附註:請上訴人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8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後,曾否再定相當期限催告被上訴人履行?
㈡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其解除是否合於民法第25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