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秀貞邱景芬林哲賢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緯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附註:請上訴人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8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後,曾否再定相當期限催告被上訴人履行?

㈡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其解除是否合於民法第254條規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