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0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侵占犯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陳報3狀及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之主張為「不動產拍賣是因為上訴人用腳踏車齒輪故意重傷害碾斷女兒的左腳…」、「系爭不動產是上訴人重傷害女兒被起訴判刑,違反房貸契約…」(見本院卷第135、245頁),故鈞院判決第2頁第17行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侵占犯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犯行」等語,經核與卷內上述資料相符,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