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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雅玲吳燁山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 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4號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開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成公司)因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立成公司繳納。茲限立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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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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