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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羅立德

上訴人
黃群群
被上訴人
錢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十七至第十九行中關於「主張伊於103年5月12日、103年6月5日、105年2月23日及105年8月1日另有交付被上訴人律師費各6萬元,合計2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張伊於103年8月31日、104年4月16日、104年6月3日及104年9月20日另有交付被上訴人律師費各6萬元,合計24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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