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張泉鳳(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莊榮兆
- 上訴人
- 張台鳳(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開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楊蘭芳因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民國108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楊蘭
芳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4月25日106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
准許訴訟救助,然楊蘭芳於110年10月26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楊蘭芳死亡
而消滅。查上訴人為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
上訴人迄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