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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媛媛陳筱蓉賴秀蘭

上訴人
張泉鳳(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上訴人
張台鳳(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開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楊蘭芳因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民國108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楊蘭

芳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4月25日106年度救字第304號裁定

准許訴訟救助,然楊蘭芳於110年10月26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楊蘭芳死亡

而消滅。查上訴人為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

上訴人迄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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