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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林佑珊

上訴人
洪崧瑞
上訴人
劉洪麗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者,經法院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為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萬9,923元,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4日送達,然上訴人迄今仍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7至438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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