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玉婷
官怡均
莊筱伶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坤靖五金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蓮秀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張靖婕即新立五金行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