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雪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融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107年1月期利息起算日欄「107年3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107年1月期之薪資本金10萬元,其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2月6日」,誤載為「107年3月6日」,此觀判決理由五、(三)第⒊點所載即明,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