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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李慈惠謝永昌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 上訴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吳思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陳奕融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107年1月期利息起算日欄「107年3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2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107年1月期之薪資本金10萬元,其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2月6日」,誤載為「107年3 月6日」,此觀判決理由五、(三)第⒊點所載即明,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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