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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法官陳婷玉

上訴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上訴人
吳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107年1月期利息起算日欄「107年3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107年1月期之薪資本金10萬元,其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2月6日」,誤載為「107年3月6日」,此觀判決理由五、(三)第⒊點所載即明,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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