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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上 訴 人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妙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對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893元(599286+16607=615893),應徵裁判費10,080元,又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14,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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