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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連昭惠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周致玄律師
複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上訴人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李元泰

李德榮

林心怡

孫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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