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 當事人沈婕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沈婕渝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圓號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20 號事件審理時,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4 月24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然其提起抗告後,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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