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
- 異議人
- 楊武凌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許宗力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483條規定,不得抗告,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