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楊武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許宗力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裁定聲明不服,本院108年國抗字第23號審理中,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裁定無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經查,本院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3頁),核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或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