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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

異議人
楊武凌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許宗力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系爭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483條規定,不得抗告,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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