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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6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周舒雁沈佳宜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64號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以108 年度聲國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於108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已於同年12月8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第35頁),抗告人收受裁定後,並於同年12月12日具狀聲請另為裁判(見本院卷第37頁),可認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