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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

履行離婚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蕭亞譚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黎明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核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離婚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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