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
- 上訴人
- 蕭亞譚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黎明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核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82號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黎明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核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