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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青蓉林政佑周美雲

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家緯律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臺北市政
上訴人
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邦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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