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和憲藍家偉蕭清清

上訴人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宏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