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