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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書苑林政佑胡芷瑜

上訴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屋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皓然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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