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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周群翔陳杰正

上 訴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訴訟代理人
林万碁
被上訴人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所明定。另按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明文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參照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原可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原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832元,原法院乃於同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法院答詢表可據(見本院卷第59至63頁)。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11月19日108年度聲字第573號裁定駁回,有該訴訟救助事件案卷可稽。茲已相當期日,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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