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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百景造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9萬5,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9,2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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