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5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蘇芹英陳君鳳楊雅清

抗告人
梁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大澤公司)、周明輝、黃琬筑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予以准許。原法院嗣以105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大澤公司等連帶給付674萬元,經本院以106年度上字第43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上訴及追加之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9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核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5萬0,500元,第二審及追加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17萬2,968元,第三審應徵之裁判費為17萬2,968元,另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裁定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2萬元(見原法院司他卷第35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以108年度司他字第96號裁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1萬6,436元(計算式:50,500+172,968+172,968+20,000=416,436),並加計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無違誤。原裁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其無資力完納本件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以利清償國庫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