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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曾健驊康經緯吳陵雲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30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 理 人 林宜家律師 相 對 人 曾健驊 康經緯 吳陵雲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 對 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 對 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琮壹 相 對 人 黃瓘傑 曾良玉 姚秋旺 李志強 黃重嘉 寇惠植 李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法定 代理人禹介民」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禹介民」、「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承峰投 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禹介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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