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3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抗告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理人
林宜家律師
相對人
曾健驊
相對人
康經緯
相對人
吳陵雲
相對人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對人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對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琮壹
相對人
黃瓘傑

曾良玉

姚秋旺

李志強

黃重嘉

寇惠植

李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禹介民」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禹介民」、「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禹介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